“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尊重自然,呵护生物多样之美,是传统,也是大势。
然而,还是有那么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贩卖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近日,香洲法院宣判一宗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土产店老板李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66000元破坏生态环境损失。
据了解,李某在珠海香洲经营一家土产店,主营粤北土特产。2014年回粤北老家进货,在市场瞧见流动商贩售卖药酒,一打听,里面泡的是“毛鸡”“树鹰”“饭铲头蛇”,专治风湿骨痛,心想放在店内售卖正合适,便购入10瓶,找人运回珠海。
返珠后,李某向过路客售出2瓶“饭铲头蛇酒”。再回乡,就听闻毛鸡、树鹰是国家保护动物,期间也有“懂行”的客人提醒李某,售卖动物药酒涉嫌违法。于是,李某便悄悄将剩余8瓶药酒挪至货架不显眼的角落。
没承想,李某“藏”起来的药酒,还是在公安检查过程中被民警发现:酒里泡的“毛鸡”“树鹰”“饭铲头蛇”,学名是褐翅鸦鹃、领角鸮、红角鸮、舟山眼镜蛇。8瓶药酒当场被查获,李某也被传唤接受调查。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中褐翅鸦鹃、领角鸮、红角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总价值人民币66000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人们通常能够认识到不应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对于购买、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是否合法没有清晰的认识,买瓶药酒、卖点土产看似寻常,一旦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为自用而收购,都将被依法惩处。店家不要心太贪,买家莫要心太宽。买卖动物制品前,要好好了解一下是否属于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旦发现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坚决不予购买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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