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明
一篇来自某市新闻中心的报道性文章,虽然标题聚焦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正文开篇却说的是在某植物园建设中,本市重点开展植物迁地保护,涉及物种2万种以上,包括95%的珍稀濒危物种,都通过迁地得到有效保护等内容。可见植物园的植物迁地工作,已被赋予相当重要的保护地位,甚至明显优越于自然保护地的就地保护。
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二者间有密切关系,却也有很大的不同。一己之见,植物园的植物迁地有保护成分,但一般来说是设立植物园的主要目的、主干工作及其实现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价值剩余。譬如,植物园重在各种植物的收集、驯化、研究、展示、培育、利用,服务于植物科学、博物学、科普教育、参观游览和生物产业等。
特别是植物园或任何机构的植物迁地,只能迁移对新生境有一定适应性的植物个体,进行试验性栽培,而不能将其所在自然生态系统一并迁来实现整体性、原真性保护,一些必须环境因子虽然可以模拟,但无法完全复制。由此,植物迁地于保护的贡献,大体只能体现在单一物种生命个体存活和种群发展上,而非保护生态系统中的物种,更不保护生态系统和生命共同体。其意义在于万一某个物种野外没有了,它这里还有一些个体,不过要重新进入野外环境适应或形成生态系统,使该物种由灭绝转为兴旺发达,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真正发挥作用,还不是马上就能如愿以偿,甚至难能达成预期。这是植物个体人为迁移分布而非自然决定的局限性,严重制约着迁地保护的效能。
这表明植物园的植物迁地,其出发点、保护可能性和实际效用,完全不同于在野生植物野外自然分布区进行的就地保护。首先,生境条件、生态适宜性是野生植物长期选择的结果,就地保护完全顺应其自然状态,顺之者昌。其次,就地保护不是针对某个单一物种生命体的保护,而是要保护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物种在生命共同体中保持进化的自然条件,保护植物作为第一生产力发挥基础性作用形成的生态系统各种服务功能,保护景观多样性等。这些价值高度,是植物园迁地保护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的。
所以,重视和宣传植物园的植物迁地工作,很需要将其主要目的、现实功能界定清楚,回归它历史以来固有的价值导向,不要突然转向以植物迁地保护为首要任务,和大面上的野外就地保护相提并论划等号,弄不好真以其代替就地保护就麻烦大了。从根本上说,无论什么单位什么样的迁地保护,都代替不了就地保护,这一点必须很明确。上世纪五十年代华南植物研究所(植物园)率先提议并促成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开新中国自然保护地事业先河,并且几十年来克服各种困难一直心无旁骛地管理该保护区的事实,也表明植物园的植物迁地保护不同于就地保护,后者的保护性、保护力前者无法达到,也无法取代。
况且我们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说什么也不能同时预见啥物种甚至更多物种,都必然在保护中灭绝,因而要主动改变其自然分布和生态适宜,预先通过植物园的植物迁地,保种式保护起来,那就太没有信心了,大有自毁保护前程之嫌。野外有自然种群分布的物种,除非有各种形式利用之需要,完全没有必要提倡和鼓励搞迁地保护。这如果作为一个原则的话,在目前提出很有现实意义。
要防止迁地保护声量太大,有可能出现削弱《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就地保护主体地位的负面效应。因为迁地保护场地相对固定,很多也是现成的,和经济发展的土地需求几乎没有矛盾,而就地保护顺应野生植物自然分布,需要比较大的自然地理空间,依法对涉及保护地域的开发建设活动有限制。实践中,有些项目用地和保护有冲突时,相关利益方往往更倾向于以主要保护对象的迁地保护代替就地保护,为开发建设解套,使项目最终获得通过。
结果就地保护很容易被取消,而迁地保护却因为具体对象离开原生分布区后的适应性问题困难重重不易成功,甚至失败者多,这在水生生物保护上已有深刻教训。虽然植物不同于动物,但迁地如果是为了保护,无论如何应该是穷尽就地保护后万不得已才采取的被动性举措。如果野外植物好端端的,我们却像树欲静而风不止一样,以极大的热情把迁地保护主业化、普遍化、常态化,那即便是植物,恐怕同样会有极大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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